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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有這3個重點核心!透過通訊軟體或電話來請假有什麼事情要注意?

請假有這3個重點核心!透過通訊軟體或電話來請假有什麼事情要注意?-HR
▲請假有這3個重點核心!透過通訊軟體或電話來請假有什麼事情要注意?(圖片來源:freepik,CC Licensed。)

文/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

勞工:天啊,身體也太不舒服了,傳個訊息請病假。
老闆:給我到公司來辦請假!!不然算曠職!!

誠如前次說明,雇主可以制定必要、適當的請假程序,因此公司確實可以要求勞工完成請假程序後才算請假完成,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亦有明文:
「勞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。」

重點:「應」,即勞工需要提前申請請假。

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也有明文,雇主可以對「請假程序」進行明文規範。
因此,雇主要求勞工請假需要完成請假程序,要屬當然;若勞工無故拒不配合,則得以無故曠職論處,若曠職日數達法定標準,更可以據此進行懲戒解僱喔,如以下判決:
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:
「勞工於有事故,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,固得請假,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。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,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,仍應認構成曠職,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」

但是
假設勞工身體確實不適,但卻仍可以到公司完成請假…
那是不是乾脆直接上班就好了?

誠然,雇主有權力可以制定請假程序與規則,但須注意
按民法之基本概念,行使權力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、不得濫用權力,因此一律要求勞工到公司完成請假程序,方屬於完成請假之規範,確有不妥,蓋勞工若因急病、緊急事故而需要即時處理,此時上該規範即顯有造成勞工損害之虞。

民法第148條:
「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
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」

針對特定情事自應依「個案處理」
(但公司仍可制定請假原則,如「補假」程序)。
而透過通訊軟體、電話請假是否發生請假效力,按民法對於意思表示之規範,可分為對話與非對話二種,如下:

民法第94條:
「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」

民法第95條:
「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但撤回之通知,同時或先時到達者,不在此限。」

讓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兩者的不同:

  • 口頭對話:採了解主義

要使相對人要了解訊息的內容,才發生效果。
但是要注意,如果對方之相對人刻意「充耳不聞」、「掩耳不聽」,此時按誠信原則,應認相對人已知悉意思、不能主張對於意思表示不了解。

  • 非對話:採送達主義

訊息需要成功投遞到相對人可支配的領域,才發生效果。
因此自己寫完信,也讓相對人看過、了解信件內容,但卻沒有把信送到相對人的信箱(E-MAIL、LINE或郵政信箱…等等),這樣這封信依然「不發生效果」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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